1月5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、自治区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细则(试行)》的批复。

文件提出,全容量投产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、扶贫光伏项目的机制电价参考广西现行平均燃煤发电基准价0.4207元/千瓦时(含税,下同)执行。
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通过竞价形成。
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2025年6月1日以前全容量投产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、扶贫光伏项目,已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或项目投产满20年后,次月1日起不再执行机制电价;
2025年6月1日以前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项目投产满20年后,次月1日起不再执行机制电价。
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为12年,执行期限精确到月,当月到期后,次月退出。
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,原则上以入选时间的次月1日为执行起始时间;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,以项目申报的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为执行起始时间;如实际投产时间晚于申报投产时间,实际投产前覆盖机制电量自动失效,执行期限不顺延。
此外,机制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,对应的绿证统一划转至省级专用绿证账户。绿电交易电量对应的绿证,采用当月绿电合同电量、扣除机制电量的剩余上网电量、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。
全文如下:









